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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鸣所】匡扶正义 法律先锋

上传时间 : 2018.04.17 作者 : 来源 : 浏览数 : 1474次

匡扶正义 法律先锋

2017年4月11日,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魏慧慧、张喜月、郭呈广律师收到了案件当事人送来的一份特殊致谢——一面锦旗,上书:匡扶正义,法律先锋。

当事人任某未婚育有一子一女,其子女的户籍均通过出生申报录入某山村。某山村村委员以“4+2”会议的形式决定任某子女不能享受某山村的同等村民待遇,经政府协商未果,任某欲以其子女的名义向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补发分红款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因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尚存争议,在该所律师的多次努力下,本案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由,得以立案。

经开庭审理,该所律师虽提供多项法律依据证明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某山村村规民约、会议决定违法,但辉县市人民法院仍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之规定,应否发放分红款及是否享受该村村民待遇等事项,均属于某山村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事务管理权及行使自治权限的范畴,某山村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和村规民约,如果违法或侵害该村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辉县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任某不服,依法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该所律师引典据法,用法律和经典案例说话,最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171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之规定,本案应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子女要求同等村民待遇,除户籍证明外没有提供其在某山村居住以及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等的相关证据,仅凭户籍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某山村集体组织成员,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任某不服,又依法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诉讼中,该所律师据理力争,言明任某子女年仅一周岁和三周岁的事实,并提交新农村合作医疗票据等证明任某子女与某山村之间的紧密联系。最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任某举证已使得其子女具有某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待证事实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任某子女的分红诉求。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指令一审、二审,在当事人和魏慧慧、张喜月、郭呈广三位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尘埃落定,任女士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任女士对办案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给予了高度评价,并通过锦旗表示感激之意。

案件尘埃落定,但是,村民自治是否包括村民资格、村民待遇的确定及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和举证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争议,不过,争议的存在亦昭示着——村民的基本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司法的公平正义终将实现。(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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