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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一审宣判

上传时间 : 2015.09.16 作者 : 佘法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浏览数 : 1359次

        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对本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据悉,该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其中诺米多公司出资17.6万元,其他融资70.4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

  此后,“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约定的平房,且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加之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双方为此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

  2015年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称自14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双方均诉至海淀法院。

  原告飞度公司诉请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44000元、违约金44000元、经济损失19712.5元。

  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诉请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5万元。

  海淀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飞度公司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

  法院遂判令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驳回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令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款167200元;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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