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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豪所】谁动了我的“麦子”

上传时间 : 2015.05.15 作者 : 赵红艳 来源 : 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浏览数 : 1508次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是一首我们从咿呀学语时就开始背诵的古诗,对于农民朋友们来说,辛苦真的不算什么,可眼看着麦收在即,别人家的麦子长势喜人、丰收在望,而自己家的麦子却是集“小、弱、黄、枯”与一身,滨河县四个乡的58户农民真是欲哭无泪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究竟是谁动了他们的麦子呢?事情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

原来这58户农民朋友几个月前先后从张某、王某处购买了中州振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固氮多效生物有机肥438袋、每袋40Kg,单价70元。购买后58户农民按使用说明施入438亩麦田,想着几个月后金灿灿的麦田,做着枕着馒头睡的美梦,那些面朝黄土背朝天、汗水湿透衣背的劳累和辛苦统统抛到了九霄云外。可是,好景不长,其中部分细心的农户就发现了问题,麦子在生长过程中出现了苗小、苗弱、苗黄而且不分蘖的不良长势。之后,其他使用了该化肥的农户先后发现了类似情况。特别是与别人家的麦子对比以后,这些现象尤为明显。这一惊人的发现对于58户农民来说无异于是晴天霹雳,忙活了大半年,他们有可能面临小麦大幅度减产甚至绝收的境地!怎么办、怎么办,老实巴交的农民朋友们顿时慌了手脚。冷静下来后经过商议,58户农民将情况反映到了县工商局。工商局立即对张王二人尚未销售的该品牌固氮多效生物有机肥进行了查封,并委托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有机肥为不合格产品,经初步评估造成58户农民直接经济损失21.9万元。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8户农民踏上了曲折的维权之路。他们曾多次找生产厂家交涉,厂家拒不理睬,且态度蛮横,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而张王二人作为销售者根本无力赔偿。眼看着过不了10天,当地大规模的麦收就要展开,农户们是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可漫漫维权路,他们该去何处呢?就在农民朋友们一筹莫展的时候,有律师提示农户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8户农民历尽艰辛,未能成功维权,法律援助能行吗?他们将信将疑,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申请,经审查,该案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条件,于是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并指派了当地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对58户农民反映的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此案属典型的坑农害农事件,并告知大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将竭尽全力为58户受害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深入透彻的分析,入情入理的讲解,严谨诚恳的态度着实给受害农户吃了一颗定心丸。

本案办理的关键是立即查清事实,固定证据。麦收在即,固定损失证据十万火急;与时间赛跑,是办案律师的第一要务。接受指派后的第二天早晨,律师和农民代表即赶赴麦田现场查看,并深入农户、村干部家调查走访。取得第一手材料后,律师又马不停蹄找到法院反映情况,及时登记立案并申请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由于麦收在即,一旦收割,亩产实际损失证据则无法确定,将给农民造成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必须在小麦收割前进行实地评估。律师当即申请法院对58户农民损失进行评估,以尽快确定438亩小麦的实际损失数额。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立即启动了鉴定程序。由于生产厂家态度恶劣,避而不见,法院立即传唤张王二人到庭,向其说明情况后,依法指定司法鉴定中心对438亩小麦使用有机肥造成的减产损失进行鉴定。接案后的第三天上午9点,鉴定开始。因58户涉及4个乡(镇)5个行政村438亩土地,农村地块分散,情况复杂。为取得详实的损失证据,律师、法官和评估专家,冒着酷暑,逐一地块对受损小麦进行取样、编号、封存、评估鉴定,一直工作到下午3点。在工作即将结束时,突降大雨,他们冒着倾盆大雨坚持工作完毕。在场的58户农民深受感动。经评估鉴定,58户农民的小麦收成与相邻其他农户正常生产的小麦相比,438亩共计损失282072元整。为了不再加重农民负担,在律师建议下,经县政府批示,县财政局从财政经费中拨付鉴定费用8000元先行垫付,解了58户农民的燃眉之急。从立案到鉴定评估仅用三天,援助律师的办案效率,让朴实的农民朋友们直竖大拇指。

法庭上,面对厂家“强势辩解”律师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旁听群众无不动容。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律师多方查找资料,认真研究涉案肥料的性质、效能、使用方法等有关问题,并对该案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反复思考论证,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在法庭上,生产厂家凭借专业优势,辩称他们生产的是有机肥,而有机肥只是对土地增加有机、改良土壤,农作物的保产增产还必须施加化肥;即使厂家生产的有机肥不达标,如果施肥方法错误、植被、水分、气候等原因也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因此认为造成58户农民农作物减产的原因是不确定的。同时厂家认为该案是一般侵权案件,58户农民对施用有机肥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律师对生产厂家的观点逐一进行反驳。律师指出,本案属于产品质量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生产者能够证明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58户农民因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诉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而生产者的举证并不能证明存在该法定免责情形。同时,生产厂家也未举证证明农户对于小麦减产事项存在有过错;涉案有机肥中有机质含量与规定标准不符,与小麦减产存在关联,厂家关于涉案有机肥是合格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小麦损失评估鉴定报告书、电视台制作的涉案麦苗长势情况光盘以及生产厂家在媒体上做的功效宣传广告等证据,有理有据、言之凿凿,充分证明了小麦减产的根本原因就是施用了不合格的有机肥,而不是58户农民管理不当或小麦种子、土壤等其他偶然原因造成的。58户农民及其家属500余人参加了庭审,他们对律师法理交融、证据充分、鞭辟入理的精彩发言即敬重又感动。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58户农民集体向办案律师下跪,淳朴的农民朋友们,用这种无声胜有声的语言,以这种最原始的方式,表达了他们内心深处最真诚的感谢。

几个月后,法院依法判决中州振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58户农民各项经济损失2820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最后,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因产品质量引发的坑农害农事件,受害农户依靠法律维权胜诉。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的坑农害农案件。58户农民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在索赔遭拒、诉求无门时,是法律援助制度让他们重新看到了维权的希望。本案中,承办律师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主动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以法律人的视角来审视矛盾,以法律人的专业手段来化解矛盾,引导民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以高度的敬业精神,争分夺秒收集固定证据,准确适用法律,驾驭复杂局面,为58户农民提供了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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