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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律】司法改革与司法公信力

上传时间 : 2016.11.28 作者 : 来源 : 浏览数 : 1767次

    司法公信力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得到普遍认可,司法权受到广泛尊重和崇敬。在法治社会里,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涵盖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三方面的认同:一是寻求司法,即将纠纷交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和裁决;二是信赖司法,即相信司法机关按照法律、依据事实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三是服从裁决,即接受裁决结果,按照正当程序行使权利。其实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的,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信赖,有了信赖才会寻求、进而才会服从。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包含着权力运行和受众心理两个维度,涉及被信用方(司法机关)和信任方(社会公众)两个主体。公信是什么?就是公众的信任,是司法机关依据自己的信誉所获得的公众的信任度。公众才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他们的需求直接制约着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要想提高公众信任度,就必须重视对公众的研究,提升公众客观评价司法的能力,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路径之一。

( 一 )就司法机关而言,必须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提高办案水平

    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环节与核心内容。司法就是办案,案件是否公正是公众评价司法的基本依据。公正自身包含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表现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体现为诉讼过程公开透明、合乎规范程序公正不仅规制公权力的规范行使,而且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使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如何保证法院裁判公正,是摆在全国各级法院面前的头等大事,需要我们以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监督、制约与指导,确保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最为紧要和直接的就是建立起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人员队伍,突出司法运行活动的专业性和案件处理的复杂性,恪守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同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要在自然理性与法律理性、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冲突中取得平衡,也即要求司法遵守正当程序,过程阳光、透明,判决要充分说理,取得民众的理解。司法机关要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新媒体时代,遇事想捂着盖着是越来越难了。面对媒体的基本策略就是尽可能地公开事实真相。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很多,司法透明度不高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二)要重视对公众的研究,要了解公众的需要

    在司法公信力还不高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耐心地多说一点,多与当事人沟通一点,多与媒体沟通一点,在现阶段有着很强的现实必要性。沟通就是法官不仅要把案子审明白、判明白,更要把判决书写明白、向当事人说明白。最终归结到一点,就是要让人看得明白、听得明白。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和国家不仅要注重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和限度,更要着重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主动参与到司法运行进程中的特殊价值,因为只有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可和称赞乃至自觉遵从,才是国家依法治理社会的理想状态。这就是为什么改革顶层设计者会始终强调现阶段坚定不移地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改革,力克我国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人民监督员徒具形式等尴尬难题,为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实际地参与到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司法的“柔”与“刚”,是一种直接而又潜移默化的影响,也能够使我国的司法工作真真正正地反映民众的心声、体现民众的感受。可以说,公民参与司法是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它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协调公民参与与司法权独立行使之间的关系、拓宽参与的多维渠道等仍值得广泛、深入地探讨。

(三)提升公众客观评价司法的能力,离不开普法工作

    这项工作任重道远,需要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借助自媒体的平台效应帮助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建立法治思维,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同时,还要加强舆情监测。特别是,在新媒体应用越来越广泛的现代社会,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已成为许多公众接受信息、表达观点的主渠道,司法事件和司法个案极易受到关注。我们要在众声喧哗中让司法人员的声音响亮起来,让司法机关的信息更及时、更可信、更权威,充分借助主流媒体的力量发布主流声音。不少法院已经行动起来,设立网站,开通微博,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是好事。但要点绝不在应对或应付,而在于客观地展示和说明,真诚地沟通和交流。

    实际上,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不断摸索中形成的“司法公开”机制包括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等方式在发挥普法作用方面作用显著。普法并非刻意为之,而应当转化为司法机关日常工作中的一项有机组成部分,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从消极公开到积极公开,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并有效地关注社会民众的实际意愿和呼声,实现司法公开与公众心声的合理互动,我国的普法工作才能真正步入稳定、有序的轨道。细言之,为保障司法公正的宣传效果,司法机关应严格遵从法律有关公开规定,除特定案件不得公开以外,应一律公开并接受民众的查询和监督,提高司法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改善文书说理方式,特别是针对社会影响广泛、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更应当在有针对性地公开的同时,借助创新公开形式等手段让民众及时了解司法情况,澄清事实、避免谣言,以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说理释法。

( 四 )提高司法公信力离不开巩固 、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离不开司法内在的权威。司法有了权威,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司法机关经由正当程序、恪守法律规定作出的,不受其他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影响,民众才会发自内心地信服。借助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有利契机,在更大层面谋求司法的独立,在法律理性与自然理性难交融、司法受到民众的误解时,司法能屏蔽来自外在的压力,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作出符合法律理性的判决。现阶段党和国家推行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正是以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顽疾为基本导向,诸多改革方案实质即谋求维护司法权威的法治目标。

    在我国当今社会,“信权不信法”等观念还深刻影响着普通百姓的生活和行为,信访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的原因即在于此。可以说,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越高效、解决的问题越多,通过党政领导批示解决社会纠纷的情形越普遍,法律适用的生命力就越衰竭、越难以发挥有序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因为如果司法机关的终局裁定远不如某个人的一句话、一个批示,长此以往,只会让民众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用,而只有权力才可以解决问题。不赋予法院最后裁决的权力,国家司法的权威就建立不起来。诚然,信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但解决该问题是我们国家走向法治道路过程必然要经历的阵痛。与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痼疾相联系,在健全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基础上,还有赖党政机关从实际工作层面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定效力,例如,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建立相应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此外,还必须强调推行健全的司法裁判终局制度,实现诉访分离,改变信访不当干扰法院终审裁判的现象,防止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终审裁判因不确定因素而被任意推翻。

    总之,司法改革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通过改革那些妨碍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完善法律规范,为司法的公正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但是归根到底司法的

    公信力仍然取决于司法的公正,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干出来的,而不是改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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