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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所】物业纠纷热点问答:业主篇之一

上传时间 : 2017.07.25 作者 :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浏览数 : 849次

近年来,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方面的物业纠纷时有发生,为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小编结合法律、法规,专门整理了“物业纠纷热点问答”专题系列,此前已将“业主大会篇”、“业主委员会篇”推送给大家,这次开始向大家推送“业主篇”。今天的内容主要涉及业主及其人数的认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

 1、业主是否只能是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这就是说,业主并非必须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人,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也是业主,不仅如此,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2、房子为两人以上共有,业主有几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3、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业主装修房屋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这里的告知义务需要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引起注意,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如发生相关事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宋华 季路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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