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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纪律“每周一典”

上传时间 : 2021.03.29 作者 : 来源 : 浏览数 : 76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20086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其中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为关于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其他与本条第()至第()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以上为法律、行业规范所规定的律师执业过程中违法利益冲突的情形。下面为外省执业律师因违法利益冲突受到行业协会处罚的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因潘某某律师在同一案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11月1日,广东省深圳司法局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潘某某律师,在同一案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给予其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给予潘某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来源:纪律工作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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