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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分享(一)

上传时间 : 2021.01.15 作者 : 来源 : 浏览数 : 610次

某安装公司与刘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件基本

2005年6月,某安装公司在某安装公司的基础上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登记股东为刘某、宋某、张某,注册资金201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014年6月,刘某根据电业局指派并报经某资产管理局批准,代表转让方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5月,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电力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某安装公司全部股权以25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电力公司。后某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

2018年3月,刘某以某供电公司、某电力公司为被告向卫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供电公司支付其股权转让款1810万元;判令某电力公司对某供电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3月,向卫辉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某供电公司支付其股权转让款181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

2019年3月,某安装公司以刘某为被告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向某安装公司支付资本金1810万元及利息1306.2万元。

二、案件处理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股权转让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2.要求某供电公司及某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某安装公司股权历次转让的前提均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根据不同阶段政策要求,在电力系统主管单位以下发文件形式的安排下,进行股权转让,变更持股主体,某安装公司的资本始终未脱离国有资产的属性。本案是企业改制中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可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三、案件处理结果

2020年9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四、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另行提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方式,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

同时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如股东存在瑕疵出资,包括股权转让请求权在内的股东自益权受限,若股东要行使股东权益,则需先行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因此涉及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需结合公司发展的历史背景,并考虑公司股东是否已根据公司章程等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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