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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分享(三)

上传时间 : 2021.03.15 作者 : 来源 : 浏览数 : 612次

张某与赵某股权代持协议起草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某物流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某物流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赵某出资400万元人民币,持有某物流公司20%的股权。经了解,赵某实际向某物流公司出资200万元,另外200万元系赵某代张某向某物流公司出资,也即赵某持有某物流公司20%的股权中有10%系代张某所持。为避免双方后期就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向本律所寻求法律帮助。

二、案件处理情况

在核实双方身份及股权代持基本事实情况后,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实际出资人张某无法主张权益或者权益遭到侵害,本律所向张某、赵某双方提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建议。

为此,本律所针对本案实际情况,在了解核实张某、赵某的需求、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保护双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为双方起草《股权代持协议》一份,明确:1.张某实际向某物流公司出资200万元,占某物流公司股权的10%,该10%股权由赵某无偿代持;2.张某享有实际股东权益,有权对某物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了解和监督,有权随时调整或者终止股权代持关系;3.赵某不得擅自将代持股权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案件处理结果

经本律所及张某、赵某多次共同探讨,最终确定《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并进行签署。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既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又不让名义股东承担实质风险,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显明股东以及隐名股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可能会遭受的财产风险主要来自于显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及遭受第三人对显明股东赵某的追索。因此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明确显明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明确将显明股东的股东财产权排除在外,避免显明股东因死亡、离婚、股权被执行等事由发生时,隐名股东陷入到财产追索的泥淖中难以抽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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