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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分享(六)

上传时间 : 2021.06.15 作者 : 来源 : 浏览数 : 547次

2016年 4月19 日,明某与李某、杨某、王某、陈某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注册了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明某认缴出资额为120万元,占40%的股权,李某认缴出资60万元,占20%的股份,且为公司实际经营人,其他三个人认缴出资分别为40万,占13.33%的股份。陈某为法定代表人,明某属于最大股东,但是明某一直没有向公司缴纳120万元的出资款。2019年 7月29 日,明某将持有的40%股份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妻子李某,并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李某承诺当天出资120万元,但是李某仍未出资。2019年冬公司在资金短缺,并且欠银行贷款20多万元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公司要求明某及妻子李某尽快将认缴的120万元尽快出资到位但遭到拒绝,以致给其他几个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保护公司小股东的利益,2020年3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其他三个小股东召开了股东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某、李某夫妻连带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支付出资款120万元及利息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律师代理情况:

律所接受委托后,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听取案件情况,了解委托人的真实诉求,明确了办案思路,认为本案被告明某在自己未对120万元出资款出资的情况下,于2019年 7月29 日将其持有某食品有限公司40%股份,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妻子李某,并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李某承诺当天出资120万元,但是李某至今仍未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两被告明某李某应对出资款1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3月20日,律师代理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代理过程中,两被告明某李某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公司考虑到公司还要继续经营,和谐社会,以和为贵的原则,最后在封丘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和解,公司撤回起诉。

法院裁判结果:

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某李某和解,2020年12月29日,封丘县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0727民初61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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