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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分享(七)

上传时间 : 2021.07.15 作者 : 来源 : 浏览数 : 21449次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甲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

被告:马某

第三人:乙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

二、案情简介

201872日,关某马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广告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关某马某认缴出资额均为250万元,各占50%的股权。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107房一楼门面房”,租赁房屋由关某与房东王签订租房协议,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处所为“南干道11号宏泰小区营住楼2单元1层西户”。该公司设立后,关某将自有的价值人民币3.5万元三位一体彩色高速打印复印机一台、胶装机一台、裁切机一台投入公司使用投入货币资金约9.3万元,共计投入约12.8万元,马某投入货币资金约12万元,该项货币资金用于购买打印机、写真机、工程复印机、覆膜机、电脑3台、复印纸、茶桌、电脑桌等投入到该公司使用;马某也将自有的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投入到公司使用;房屋租金、员工工资以及流动资金从公司营业额支付。

关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马某任监事,实际经营过程二人虽均对公司管理和经营,但关某在公司经营办公的时间比马某多。2018918马某关某管理公司期间账目不清,不给其分红为由强行单独控制公司,将关某赶出公司,并拒绝关某将自己投入公司使用的设备拉走。2018111日,马某向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注册的营业地址为:“南干道11号宏泰小区营住楼2单元1层西户”,其实与广告公司注册的营业地址为同一个房屋。广告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马某广告公司的门头招牌强行撤换,将甲广告有限公司”中“”两个字涂改为“”,门头招牌更换成了“乙广告有限公司”,并强行占用公司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造成公司停止营业,给广告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委托代理情况

基于以上案件事实,关某找到律师咨询,律师给出的咨询意见是:马某广告公司的营业地址上登记设立广告公司,强占广告公司的办公设备侵犯了广告公司的权益,基于马某广告公司的股东,该类型的纠纷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范畴,建议关某广告公司的名义,以马某为被告,以广告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关某采纳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后,2019417日依法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接受指派后,律师给广告有限公司拟定了起诉状,列明了返还财产清单,搜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作为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417日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马某)返还侵占原告(广告公司)的经营场所使用权以及经营使用的打印机、工程复印机、户外写真机等设备(详见设备清单)价值158154,第三人(广告公司)协助被告履行上述义务。

四、案件审理情况

法院立案受理后,郭律师作为广告公司的代理人,在举证期间内依法提交了广告公司与广告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办公设备照片、门头招牌、设备投入明细及购买设备的相关凭据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关某马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广告有限公司在先,马某公司营业地址注册登记的广告公司在后;马某登记为广告公司的股东在先,登记为广告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后;广告公司的门头招牌、logo设计均是原来广告公司设置的,马某只是甲广告有限公司”中“”两个字涂改为“”,门头招牌就变更成了“乙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公司营业场所内的办公设备系关某投入公司使用的设备等案件事实马某设立并经营的广告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经营权和营利权,符合股东故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

基于以上客观事实,开庭前经卫滨区人民法院两次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郭律师作为广告公司的代理人,在证据材料充足的情况下,为广告公司争取诉讼权益,同时从全局出发考虑到及时化解矛盾,建议关某作出让步。2019723广告公司与马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原告甲广告有限公司2019723日将明月牌胶装机一台、钰宝牌切纸刀一台、柯美645彩色打印机一台从被告马某处拉走。二、被告马某保留其余所有机器22台。三、被告马某将上述22台机器折价款共计20000元,给付原告甲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于2019723日支付原告10000元(已支付),剩余10000元待原告将被告的股东身份从甲广告有限公司中撤出后支付给原告。

调解协议达成后,2019723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调解协议并依法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后广告公司和马某均按照调解书内容依法按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本案办理完结。

五、案件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般可以定义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纠纷。由此可以看出,该案件虽然不属于典型的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但马某作为广告公司的股东,利用工商登记机关对广告公司营业地址信息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营业地址的文字表述,在已经注册登记为广告公司营业地上,又注册登记广告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广告公司的利益。马某使用广告公司的门头招牌、logo标识以及办公设备导致广告公司不能正常营业,也属于侵害广告公司的利益。又因为马某广告公司股东身份在先,为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后,故将本案的案由定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也不存在不妥的情况。选择该案由起诉立案,比解散公司返还投资投入的办案程序要简化、简便,操作更容易。该案通过法院调解结案,不但起到了及时化解矛盾的效果,而且让广告公司得以保全,还能让广告公司在今后继续营业,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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