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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分享(十二)

上传时间 : 2021.12.15 作者 : 来源 : 浏览数 : 21401次

王甲诉王乙、某一人独资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一人独资公司由杨某发起设立。王甲向该公司投资,在收到投资款的当日该公司给王甲出具收据一份,注明“股本,应交股本10万元,现实交股本5万元”,但杨某并未在股东名册中记载王甲,也未变更公司性质。后杨某与王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杨某把该公司100%股权共500万元全部转让给王乙,双方在市场监督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亦进行了相应变更。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现王甲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及王乙在一个月内将王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裁判结果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簿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中院二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当场支付王甲2万元,各方不再因案涉出资合伙一事产生其他纠纷。

二、典型意义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出资名册是表明投资者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中小投资者在向公司出资后,应及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便“师出有名”,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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