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诉某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向某某于2010年在某某公司工作,后成为该公司股东,拥有公司5%的股份。2013年由公司任命为其分公司负责人。因公司经营策略变化,于2015年解除对向某某的任命,并于2015年12月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向某某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但公司没有对分公司负责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变更,向某某曾经多次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但公司一直拖延,至今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仍为向某某。后因公司分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几宗案件中公司分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工商登记上显示的分公司负责人的向某某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而且有的案件被法院下达了拘留通知书。这几起案件与向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但因公司拒不变更工商登记的行为,造成法院依法将向某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使向某某出行受限,面临被拘留的风险,故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某公司在市场监管局涤除向某某作为其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二、裁判结果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需要进行登记的事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被告已免去原告向某某的负责人职务,但至今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相应变更,对原告的经济和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涤除原告作为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向某某作为某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三、典型意义
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公司信息,具有公示公信力,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依据公司登记信息外观就可以推定公司的情况,进而选择交易亦或不交易。当然公司登记的信息不一定是真实的,但法律通过赋予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公信力,使得登记内容具有了法律上的形式推定力。严格遵循外观主义,赋予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公信力,既是对商事主体的保护,更是对商事交易安全的关注。本案中,原告向某某在被免去分公司负责人职务之后,公司并未办理变更登记,给原告带来了诸多麻烦。法院判决被告及时涤除向某某作为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鼓励中小投资者更好的参与到市场活动中来。